移民署日前發函要求在臺陸配及子女補繳除籍證明,作法引發爭議。對此大陸委員會16日增補新類型,以因應各種可能情況,其中以「具結方式」替代類型擴大至6種,並新增3情況可申請「延後赴陸辦理」。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也提到,過去臺胞證確可作為除籍證明,但近期中共倡議兩岸融合,刻意混淆身分,因此目前臺胞證不適用。
梁文傑表示,針對陸籍人士來臺設籍定居者需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案,近期部分輿論建議政府提出替代方案或展延繳附期間,以減免當事人舟車勞頓或時效壓力。政府考量部分人士在93年以前入籍臺灣,相關身分資料找尋不易,或當事人短期確有窒礙赴陸辦理相關證件,經相關機關會商後,規劃提出以「具結方式」替代及「延後赴陸辦理」二類處置方式。
梁文傑說明,6種情況可申請「具結方式」替代,包含 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因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在大陸出生,學齡前(未滿7歲)返臺定居,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 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 104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陸者; 年滿70歲者(自114年當年度滿70歲均屬之);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
可申請「延後赴陸辦理」類型者,有3種情況,包含:
- 因服刑、兵役、就學、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屬有急性病症無法於期限內搭機經出具醫師開立之不適航證明等事由者,於該等事由消滅後再展延3個月辦理期間。
- 因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70歲以上的親屬,得自收到內政部移民署原補繳通知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 當事人懷孕,自分娩或流產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梁文傑表示,經移民署審核並完成具結或延期者,當事人後續若赴陸仍須依規定補繳除籍證明資料,而若有因旅居海外或其他事由無法聯繫者,將由內政部移民署造冊列管,等到與當事人取得聯繫後,再續行處理。
梁文傑指出,目前在臺取得身分的陸配約有14萬人,其中13萬餘人已提出註銷大陸身分證明文件;93年以前來臺設籍者,也有超過400人完成繳交。他強調,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配合,不管遇到何種困難,都可向移民署、陸委會或海基會反映,政府一定會盡最大可能協助民眾排除障礙,並考量個案狀況適度延長辦理期限。
陸委會強調,我國法律規定在兩岸間僅能擁有「單一身分」,若當事人確具中國大陸身分,在未放棄前,依法已不能保有中華民國公民完整權利,並受到我國法律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 (例如任職軍公教、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等)之規範,也無法因本次具結而免除法律義務。
陸委會重申,基於依法行政、執法公平與公正性,兩岸單一身分制度必須嚴格遵守並落實執行,同時政府也會兼顧執行公平性及人道實務需求,持續彙整民眾反映意見,滾動檢討上述替代措施,並盡最大力量提供民眾必要協助。
至於能否以「臺胞證」作為喪失原籍證明?梁文傑表示,有臺胞證不代表在大陸沒有身分,以前確實有段時間是可以的,但目前大陸搞兩岸融合,發現中共「有刻意混淆兩岸身份的一些做法,尤其是在福建」,所以目前不會將臺胞証當作效力等同的文件。
梁文傑說明,移民署及所屬各地服務站自4月21日起受理上述案件申請,申請人可在填妥移民署後續公布的表單後,可透過親送、郵寄或電郵(專案信箱NIA2025@immigration.gov.tw)方式繳交,移民署受理後將採專案列管,並針對審核結果以書面方式逐一回復,並據審核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梁文傑補充,部分人士主張原大陸身分證件或驗證資料佚失的情形,可洽詢移民署或海基會協助調閱原申請資料或證明文件。(復興電台新聞組採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