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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副主委梁文傑10日表示,經主管機關研商因人身安全疑慮、臥病不良於行、10年來未曾赴陸或臺商子女未曾在陸設籍者等4類情況,可透過「具結」方式替代除籍文件。(圖片來源:陸委會提供)

陸配除籍替代方案出爐 陸委會:4類情況可「具結」保證

近期移民署發出約1.2萬張通知書,要求陸配及其子女限期繳交「喪失原籍證明」等文件,相關作法引發議論。大陸委員會副主委梁文傑10日表示,經主管機關研商因人身安全疑慮、臥病不良於行、10年來未曾赴陸或臺商子女未曾在陸設籍者等4類情況,可透過「具結」方式替代除籍文件。

梁文傑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條之1自2004年修正後,已建立單一身分制度,條文明確規定,臺灣人民不論先來後到、取得臺灣身分多久,都不能同時擁有大陸身分,若有,就必須擇一,「如果你選擇臺灣,就要提供已經註銷對岸身分的證明文件」。

梁文傑進一步說明,對於2004年以前已取得臺灣身分的原陸籍人士,該條文在修正時,就已經提供6個月的過渡期給當事人信賴保護,允許當事人在兩岸身分中進行選擇,6個月屆滿後,若當事人仍持有大陸身分,那就不存在信賴基礎,若經政府查知,依法就必須註銷臺灣身分。

梁文傑指出,不能把法律解釋成超過6個月以後,若沒有提供註銷對岸身分證明,而且沒有經過政府註銷臺灣身分,「我就可以繼續兼具兩岸雙重身分」,他強調,如果是這樣的話,臺灣將永遠存在一群兼具雙重身分的人,造成法律無法適用。

梁文傑提到,考慮部分人士來臺已久,而且在2004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時,當時的資訊不如現在發達,許多人並不知道法律有要求回去除籍,因此現在政府發通知給具有雙重身分者,並設有3個月補正期,目的是「為讓了想留臺灣的人都能留在臺灣」,否則一經發現或檢舉,政府就必須要註銷他的臺灣身分。

梁文傑表示,檢視當前社會輿情,多數國人支持政府依法行政,落實兩岸單一身分制度。

梁文傑提到,接到通知單並反應的民眾,主要訴求是希望政府能夠提出替代方案,以免為提出證明文件而舟車勞頓,不過政府基於依法行政,只能對客觀事實「不能」或「不便」的人提出替代方案,「沒有辦法因當事人不願意而免除對方的法定義務」。

梁文傑說明,目前與主管機關研商後,初步認為有4類情況可以用「具結」方式替代,第一,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如因政治、宗教因素曾遭迫害;第二,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師療程、身體衰落或行動不便者;第三,自2015年1月1日起未曾赴陸者,相關情況可暫時以「具結」方式取代除籍文件。

不過他也提醒,符合相關條件但未來遭查獲仍有赴陸情況者,主管機關仍會要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梁文傑也說明,第四類情況是針對臺商子女,若在中國大陸出生後即返臺定居,且主張從未在大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也可透過「具結」替代。

梁文傑補充,若當事人還有其他無法赴陸事由,政府會持續彙整相關意見並進行滾動式檢討,若需要協助可洽移民署,或撥打陸委會、海基會專線電話,也可透由電子郵件尋求幫助。(復興電臺新聞組採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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