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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圖片來源:內政部官網提供)

陸男服臺灣4個月兵役? 內政部:不因取消戶籍而免役

近期國內媒體報導,今(113)年7月具大陸戶籍的30歲男子遭徵招入伍服役,家屬擔心其無戶籍、健保,後續醫療權益恐受影響。內政部9日表示,陸男雖無臺灣戶籍,但臺灣地區人民所應負的責任及義務,不因此喪失或免除,戶政機關依規定辦理徵兵工作,至於健保部分,將由國軍醫院提供相關醫療服務。

媒體報導,一名30歲、具中國大陸戶籍的男子在113年4月入境臺灣時,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遭航警局通緝逮捕到案,檢方後來認定他並不知曉需在臺灣服役,予以不起訴,後續新北市政府戶政機關依「兵役法」在7月辦理徵集入伍,家屬擔心他無戶籍且無健保,後續權益恐受影響。

內政部表示,在臺原有戶籍的大陸籍役男,按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雖然在大陸地區已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將會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但原本應負的義務包含兵役在內不會免除,所以徵兵機關仍須依法辦理徵兵,役男也應入伍服役。

內政部役政司副司長陳裕興進一步表示,只要曾在臺灣設有戶籍,無論喪失與否,皆須服兵役。個案雖取得大陸地區人民身分,戶政單位已經廢止臺灣戶籍,但新北市政府仍須依規定辦理徵兵。

役男家屬認為未領有身分證及健保卡,入伍後恐無法獲得健保保障。對此國防部說明,役男徵集入營後即為國軍的一份子,服役期間將由國軍醫院提供各項醫療服務,不會因為沒有健保卡而有所差異。

目前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戶籍,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上述所稱的權利及義務,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包含兵役、納稅、為刑事被告、受科處罰金、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為民事被告、受強制執行未終結、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受課處罰鍰等法律責任、義務或司法制裁。(復興電台新聞組採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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