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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陸配議員史雪燕12月2日因未依法放棄他國國籍,遭內政部依國籍法解除公職。 (圖片來源:史雪燕臉書)

內政部依法解職史雪燕 強調註銷戶籍非喪失國籍

南投縣陸配議員史雪燕12月2日遭內政部依法解除公職,對於媒體報導政府任意解職,剝奪陸配參政權,內政部20日表示,「國籍法」規定公職人員必須無雙重國籍,史雪燕因未依法放棄他國國籍,內政部依法解除其職,相關說明提到戶籍與國籍是不同概念,註銷戶籍並非喪失國籍。

內政部說明,為避免發生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而任公職之情事,已於98年3月30日及113年11月12日二次函告各級政府機關,公職人員就職前,若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他國國籍,並在就職生效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

內政部指出,相關規定是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具有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從制度上排除發生忠誠義務衝突之情形。簡言之,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目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人士想要取得臺灣人民身分,僅要求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方便其融入臺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然而,註銷大陸戶籍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大陸配偶未依法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內政部即應依法解除其公職身分,沒有法律模糊空間,更無所謂剝奪外籍配偶參政權問題。

內政部說表示,史雪燕在110年8月24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南投縣議會第19屆議員,同年8月26日宣誓就職;依「國籍法」規定,應於111年8月26日前向南投縣議會提出完成喪失該國國籍證明文件,但南投縣議會未依法確認史雪燕的辦理情形。

內政部提到,經兩度去函縣議會並以電話確認議會沒有相關佐證資料,在113年12月2日依國籍法規定解除史雪燕議員公職。

內政部強調,過程皆依法行政,絕無違背法律規範。(復興電台新聞組採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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