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立委擬提案刪除退將等赴陸參與中共黨、政、軍活動之相關規範與罰則,大陸委員會13日透過新聞參考資料表示,規範對象屬指標性人員,即使卸任公(軍)職後身分仍屬特殊,參與中共相關活動對民心士氣影響甚巨,政府不贊成相關修法提案,但尊重立委提案權。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近期擬提案刪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9條之3及第91條規定,提案原因指出,因參與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交流,如有因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表達禮貌之行為,竟處予200萬至1000萬元罰鍰,或剝奪、停頓部分月退休給與等嚴重處分,明顯違背憲法言論表意自由等基本人權保障。
陸委會說明,兩岸條例第9條之3及第91條規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違反者,得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金;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陸委會表示,有關部分立委擬提案刪除退將等赴中國大陸參與中共黨政軍活動的規範與罰則等相關規定,陸委會強調,政府不贊成相關修法提案,但尊重立委的提案權。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該法條立法目的是考量相關人員皆屬指標性人員,即使卸任公(軍)職後身分仍屬特殊,與一般國人有別。相關人員若在卸任後參與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對民心士氣影響甚巨。
陸委會重申,為強化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考量,避免因交流失序而影響國家整體利益,相關規定確有維持的必要。對違反規定之個案,政府會注重程序保障。相關規定對一般國人,均不會產生影響,也不影響多數退離職人員赴陸從事一般性交流活動,希望社會各界對現行規定給予支持。(復興電台新聞組採編)